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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科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 2020-08-11      434     分享:

陕西科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我局于2020526日,对你单位成立至检查日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合规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违反了《迪士尼彩乐园3》(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陕西先导光电集成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运作情况,违反了《迪士尼彩乐园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违反了《迪士尼彩乐园3》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了《迪士尼彩乐园3》(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迪士尼彩乐园3》第三十三条和《迪士尼彩乐园3》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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